为全面贯彻习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好全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员部署会、包头市“双招双引一优化”动员大会具体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集中展示全市法院助企纾困的创新举措和成熟经验做法,市中院面向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助企纾困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层层把关、严格筛选、认线件涵盖管辖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化解、涉企执行优化等多个领域的助企纾困典型案例,今日继续在包头中院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展播。
银川某设备安装公司诉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内蒙古某租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内蒙古某硅材料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申请诉前保全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系列案
某电气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签订《固阳某项目总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98000000元,其中某电气公司供应的设备款合同总额为182327349元,核减后设备款金额170510687元。某电力公司已向某电气公司支付货款82639378.2元,拖欠剩余应付货款金额为87871308.8元。故某电气公司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固阳法院)请求某电力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逾期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对应付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约定分四期履行,并就解除保全措施、不按时履行的后果、质保期内货物质量争议的解决等达成一致意见。固阳法院作出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为民营企业节省诉讼成本,及时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本案诉讼标的高达9000多万元,如果不能妥善化解,仅一判了之,无法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难以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决定加强调解工作。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解决、促进合作、保护企业等重要意义。此次成功调解,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佳诉讼效果。
高效推动企业正常运转,及时恢复造血功能。本案系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被告某电力公司的财产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亦无法获取经营利润偿还案涉款项。本案的调解方案解除了对该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让某电力公司顺利复工复产,在企业正常运转过程中,拿出部分经营利润用于偿还案涉款项,从而实现了互利互赢的共赢局面。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固阳法院积极响应包头市“双招双引一优化”动员大会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和特色产业,努力促成涉企案件的成功和解、调解,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会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达成更符合当事人司法预期的调解、和解方案,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申请诉前保全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系列案
某集团有限公司是集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融资、房地产开发、钢结构及装备制造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开发建设足迹遍及全国。因其开发项目较多、涉及资金体量巨大、对外享有的债权难以执行到位、对外负担的债务无法按时清偿,近年来产生了大量诉讼。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稀土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前及诉中提出保全申请,稀土高新区法院据此查封该公司流动资金数亿元。因查封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该公司向稀土高新区法院反映了相关情况,并申请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被保全的流动资金予以适当解封。
稀土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拥有大量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固定资产,资产规模远高于当前诉争的标的额。民事诉讼保全的职能主要在于保证生效判决的切实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在该公司能够提供房产、银行保函等为被保全的流动资金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对被保全的流动资金进行保全财产置换,既可保障申请保全人胜诉权益不落空,又能防止机械的保全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而达到双赢。遂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房屋及不动产,上述查封措施完结后,依法解除对该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企业流动资金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保障企业日常运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冻结企业流动资金,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如何有效平衡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保护与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持之间的关系,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面临的现实问题。
本案中,对于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置换担保物的诉求,申请保全人基于各种顾虑持反对意见。对此,稀土高新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直面矛盾,力求在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院领导带队深入被保全企业实地走访,充分了解被保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债权规模、因大量流动资金被冻结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因资金被冻结导致违约等后续连锁反应情况,据此通过保全财产置换实现申请保全人胜诉权益保障与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持之间的双赢。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部署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缩影,对于提振企业生产经营信心、激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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